履行相应的责任。 又查明,截止2007年4月12日,张瑞宏应偿还借款本金1 673 397.48元,利息69 339.85元,罚息200 643.58元。 上述 相关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昌平支行与张瑞宏、日泽公司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予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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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相应的责任。 又查明,截止2007年4月4日,李红刚应偿还借款本金394 001.13元,利息16 457.41元,逾期罚息48 451.5元。 上述事实 相关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昌平支行与李红刚、众实公司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予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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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相应的责任。 又查明,截止2007年4月12日,孙瑞霞应偿还借款本金485 717.87元,利息21 355.61元,逾期罚息60 879.48元。 上述事实 相关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昌平支行与孙瑞霞、日泽公司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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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理由未到庭。 又查明,截止2007年4月4日,付长国应偿还借款本金 389 892.51元,利息11 023.53元,逾期罚息38 870.36元。 上述事实 相关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昌平支行与付长国、众实公司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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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 原告工行崇文支行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1:《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借款合同》,证明工行崇文支行与苏冠兰、亚飞汽车公司存在 冠兰的逾期债务向原告工行崇文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工行崇文支行依借款合同约定要求被告苏冠兰偿还全部欠款本金50 179.68元,利息8091.2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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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新街口支行诉称,新街口支行于2003年5月15日与周瑞玲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周瑞玲因购买汽车向新街口支行贷款192 800元, 为60个月,自2003年5月15日起至2008年5月14日止;借款金额为192 800元,月利率4.185‰;本合同采用保证方式的担保;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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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街口支行诉称,新街口支行于2003年5月19日与于松涛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于松涛因购买汽车向新街口支行贷款356 000元,月利率4.185‰,借款期限60个月,自2003年5月19日至2008年5月18日止;于松涛采取等额本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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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新街口支行诉称,新街口支行于2003年6月20日与龙振勇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龙振勇因购买汽车向新街口支行贷款105 000元, 为60个月,自2003年6月20日起至2008年6月19日止;借款金额为105 000元,月利率4.185‰;本合同采用保证方式的担保;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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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新街口支行诉称,新街口支行于2003年6月25日与曹红玉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曹红玉因购买汽车向新街口支行贷款296 500元, 为60个月,自2003年6月25日起至2008年6月24日止;借款金额为296 500元,月利率4.185‰;本合同采用保证方式的担保;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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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信息栏及银行对帐单等相关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新街口支行与二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的民事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自觉履行各自义务。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进入畅达特公司帐户后,新街口支行的放贷义务就已经履行完毕,借款人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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