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7日向被告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河南中烟工业公司郑州卷烟厂(原名称为郑州卷烟总厂)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责令被告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原告李学敏的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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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被告新郑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第三人的申请,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 李贞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其在庭审中的辩论意见同新郑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工伤当事人李治勤在正常工作期间,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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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被告松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8年8月6日作出的松劳工伤认(2008) 100元,由被上诉人松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永学 审判员郑长波 代理审判员刘洋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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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通辽梅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本案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于2009年2月2日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二)项1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通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8年4月30日作出的08018号不予认定工伤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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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判决维持被告许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7年11月6日作出的豫(许)工伤认字〔2007〕 行为。原审判决认定事故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经二审审理查明,与一审认定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第三人王振军系上诉人的一名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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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段书予,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信物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许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武化昌工伤认定一案,不服魏都区人民法院(2008) 人许昌分公司场站负责人办理签收文件的,许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第二次作出的(08)363号工伤认定通知书的送达符合法律规定。第三人是在工作时间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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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送达了工伤认定协助调查通知书。原告收到该工伤认定协助调查通知书后,未在被告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被告在对有关证据材料进行核实后,于2008年 人无关。一审中被上诉人许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证人证言均没有到庭质证,其证言不属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之间不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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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确定的基本事实错误。2、因王杰发生交通事故与工作无关,因此被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东劳工认字[2006]第5- 被告认定原告与第三人存在劳动关系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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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通辽梅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本案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于2009年2月2日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二)项1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通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8年4月30日作出的08018号不予认定工伤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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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维持松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7年10月8日作出的松劳工伤认(2007第 正常延续,故马福君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被上诉人松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调查及被上诉人马福君提交的诊断书、住院病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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