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给原告。由原告一次性付清购房款以及配套设施的相关费用,共计83639.5元。房产权归原告所有,被告不再拥有该房所有权。原告于1999年10月9日、1999 和1999年10月29日签订的两份协议,不是转让协议而是房屋互换协议。39778.5元的价款是被告单位给予被告房改房福利补偿款,是给职工的福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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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机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指标房转让协议有效;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申玲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1、《集资指标房屋转让协议》一份。用以证明被告自愿向原告转让单位集资购房指标一套,原告已付被告购房指标转让费15000元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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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商品房,就不用补交购房款(即使该福利房当时是含有两人的购房福利),上诉人只是为跟其他人一样享受住房货币分配,才自行决定将该房转让为商品房,上诉人从来没有、也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离婚时是在法院调解下达成财产分割协议。当时处分的401房是只值四万多元的单位福利房,这个双方都很清楚,都知道该房不是商品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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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知道并同意上诉人汪亦平与被上诉人孔祥鹏之间买卖单位福利房。第二、在单位办理房产证时,被上诉人孔祥鹏在《襄樊市职工购买成本价住房售房协议书》上代 责任公司对上诉人汪亦平处分该房予以同意。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合法有效的。《襄樊市市区职工购买(换购)公有住房申请表》及《襄樊市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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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转让,并提供了刘耀林向其出具的收款条及证人证言,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购房资格转让协议,但被告吴保良提供的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可以证明刘耀林和吴保良 ,妨碍了其他符合购房条件人的购买权,依法应为无效。(2)、因争议房屋是单位福利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产权人也不是唯一的,应为刘耀林、米春霞和刘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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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户手续。2003年3月29日,任金泉与徐州铁路分局职工毛素珍签订《产权房转让协议》,将上述房屋转卖给毛素珍,王广伟在该合同上签字“同意转让,按 26-2-402室的房屋过户手续。王广伟则辩称刘宗孟没有付清房款,毛素珍不具备铁路福利房过户条件,涉案房屋是夫妻共有财产故自己未经妻子同意单方卖房是无效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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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娟未向法院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取得房产证的过程合法。被上诉人陈凤根购买单位福利房并长期居住事实有在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再审时提供的《公有房屋购买合同》 10条规定,一审法院对此不予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和证据的审核原则。《房屋出让协议》的司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机构作出了明确的鉴定结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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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房产与本案诉争的房产在一栋楼,证明此种类型的房产系单位福利房,个人没有处分权、转让权。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有:2010年11月1日, 对济源市 综上,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双方签订协议后,原告已将房款付清,被告也将房产证交给原告,原告在该房中一直居住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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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享有合同解除权;3、该房屋属单位福利房,并不是商品房,诉争房屋的性质该“管理说明”规定的非常明确,赵晓鹏符合转让资格,且经过学校领导的书面和口头 于2011年9月20日提起诉讼。另查明,原告将购房款交付被告后,被告在房屋转让协议的左下方注有“学校合同中,每年返还一千元由房屋持有者所有”;原告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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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甲、乙双方就株洲市天元区天台横路记者站住宅102号房屋有偿转让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将位于株洲市天元区天台横路记者站住宅102号房屋出让给乙方, ,尹国秋主张房产证有效但并未向法院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取得房产证的过程合法。被上诉人张末购买单位福利房并长期居住事实有原始合同及付款凭证。张末购得福利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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