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含糊不清,否则无法承诺。b.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拘束。 ②要约的效力。《合同法》第16条规定 撤回其中邀请,只要未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邀请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以下四个法律文件为要约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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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然认为合同已经订立完毕。显然,这一做法十分荒谬。首先,邮箱理论和国际邮政法的规定很不一致,因为即使是根据邮政法,信件在交给收信人之前也是可以撤销的。 ”理论的思想价值,目的是给受要约人提供一个可能,使其通过加速发送承诺意思表示的方式终结要约的效力未定状态。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并不能像“邮箱”理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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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也就是说,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的有利于避免和减少因要约内容不全、市场环境变化等各种因素可能造成的对要约 、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突然死亡。如果未来的合同需要由要约人本人来履行,则要约人死亡不影响要约的效力。一般来说,如果法人解散或被撤销,该法人所发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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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含糊不清,否则无法承诺。b.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拘束。②要约的效力。《合同法》第16条规定: 撤回其中邀请,只要未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邀请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以下四个法律文件为要约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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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世界已进入一个信息时代,以互联网络(Intenet)为基础信息技术正在改变着我们的生活方式和商务方式。将互联网技术应用于商务活动就称为电子商务。电子商务 的 允许撤消,通过E-mail发出的要约,在发出后,接受后的计算机根据预先设定的程序自动进行处理,当即作出回复,要约的效力也随即消失,因此,此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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怠于通知时,要约人撤回要约的通知视为未迟到,仍发生撤回要约的效力。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62条规定:撤回要约之通知,其到达在要约到达之后,而按其传达方法,依通常情形应先时或同时到达者,相对人应向要约人即发迟到之通知。相对人怠于为前项通知者,其要约撤回之通知,视为未迟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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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世界已进入一个信息时代,以互联网络(Intenet)为基础信息技术正在改变着我们的生活方式和商务方式。将互联网技术应用于商务活动就称为“电子商务”。电子商务 允许撤消,通过E-mail发出的要约,在发出后,接受后的计算机根据预先设定的程序自动进行处理,当即作出回复,要约的效力也随即消失,因此,此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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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世界已进入一个信息时代,以互联网络(Intenet)为基础信息技术正在改变着我们的生活方式和商务方式。将互联网技术应用于商务活动就称为电子商务。电子商务 的 允许撤消,通过E-mail发出的要约,在发出后,接受后的计算机根据预先设定的程序自动进行处理,当即作出回复,要约的效力也随即消失,因此,此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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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公告、招标、寄送商品目录及价目表、广告等,都是较为常见的要约邀请。2、要约的形式。要约作为一种意思表示,可以以书面形式作出,也可以以对话形式作出 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从理论上说,要约的效力包括对要约人的拘束力和对受要约的拘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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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程序自动进行处理,当即作出接受或拒绝的回复。要约的效力也随即丧失。这种情况下,要约几乎没有一个有效存在的期间,来不及对它进行撤销。因而,要约 ”,载《对外经贸实务》1999.10;冯大同:“国际贸易中应用电子数据交换所遇到的法律问题”载《中国法学》,1993.5.4.参见《电子商业范法》条文诠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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