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之抵押不同于近代民法上之抵押,盖因罗马法上还未产生登记制度,抵押的设定没有一定的公示性要求,仅须合意而为之。在这种欠缺公示规则的立法背景下, ,动产抵押权制度的设计,主要围绕得抵押的动产之范围限制、抵押权的公示及公示的效力、危害抵押权安全的行为之防止与善意第三人利益的维护等方面。 我国《担保法》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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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集合体设定“企业担保”或“财团抵押”;一物之上,得设定数个抵押权,动产之上则得发生抵押权与质权及抵押权与留置权的并存,甚至一项动产之上还可能发生原质权与转 存在一个所有权。”[10]其三,客体特定与效力排他论,或谓综合论。不少学者在解释一物一权原则时,并不单独强调其是指物权的客体特定性或者是效力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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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下也能强化抵押权的效力,有助于抵押权的实现。 纳税抵押担保与一般抵押担保相比:①首先,两种类型的抵押,都存在一个基础权利,设定抵押是为了保障 大学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第1112页。 [18]参见熊伟:《论税收担保之公法属性》,载财税法网:www.cftl.net.cn. [19]参见美浓部 ...
//www.110.com/ziliao/article-6332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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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下也能强化抵押权的效力,有助于抵押权的实现。 纳税抵押担保与一般抵押担保相比:①首先,两种类型的抵押,都存在一个基础权利,设定抵押是为了保障 大学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第1112页。 [18]参见熊伟:《论税收担保之公法属性》,载财税法网:www.cftl.net.cn. [19]参见美浓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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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地上权或典权之设定,多受有期间之限制,故为简化物权关系,充分发挥物的用益价值,明定共有人享有较优先之优先购买权,在立法论上,似值考虑 购买权;在以拍卖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前,抵押权人应当书面通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和承租人。 [21]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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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正如日本学者我妻荣先生所言,质权与抵押权根本的区别在于,质权要求担保的设定人转让标的物的占有,而抵押权则让担保的设定人继续保持对标的物的占有[10]。 ,所作的表述也都是质押质押权质押权人等。但从商标权担保的设立和效力等规定来看,商标权担保名为质押实质为抵押。 第一,我国《物权法》第227条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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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不动产登记法》也采取了这种观点,其第1条规定:登记,为不动产的标示或如下所列的不动产权利的设定、保存、转移、变更、处分限制或消灭时所为的记载。 登记主要是抵押权的登记和权利质权的登记,权利质权登记上文已有论述,此处不再重复,重点谈谈抵押登记。《物权法》针对不同的抵押财产,采取了不同的登记效力。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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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在一般买卖情况下都存在无因性问题。而关于抵押权、质权的设定,观点不一。我们知道,在抵押权、质权设定的过程中,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是发生在一个大的交易 最高额抵押的设定原因无非是为了将来的连续交易关系、劳务提供关系或连续借款关系,但不论是何种原因,都不能影响最高额抵押设定这一物权行为发生法律效力。总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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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得工资、税金等债权只能在没有设定担保的破产财产中优先受偿,其效力劣后于享有别除权的债权,不利于对工资与税金等特殊债权的保护。这些优先权也是法定担保 ,大陆学者间意见分歧。 如从实用性看,本文认为并无规定的必要。早期中国社会并无类似抵押权的不移转占有的担保物权制度,典权在不动产担保制度居于独占的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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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税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 请求返还的权利。形成权说是指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效力在于依债权人的意思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溯及既往的消灭。折衷说是指撤销权兼具请求权和形成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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