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比较稳定地表现为法律形式。法律体系随后成为宪政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法治则成为宪政的形式标志。三、对对抗与妥协的诠释与重构:一些学说中的平衡观述要虽然很多 氏的许多结论就来自于对英国政制的研究。早在古希腊时代,智者派中的奴隶主民主派在社会政治问题上就坚持一种被称为“约定论”的观点,认为,当时的社会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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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人民法院,不能割裂。(一)审判独立原则的产生和确立在国家的治理活动中划分不同权力的思想,由来已久,并非近世才有。早在古希腊、罗马奴隶制时代,亚里士多德、波 的诉讼程序就瘫痪了。法院站在法律的立场上,只固守确定的程序;诉讼中的公民站在自身利益的立场上,关心的则是判决传达的实体正义。参加到案件审判中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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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理论与实践也必须关注少数人的权利保障问题。那么,联合行动是否有助于克服多数暴政、是否有助于少数人的法律处境的改变,从而联合行动权得以作为民主社会中少数 意指它乃是由政治原则-即用于普遍规制宪法和社会制度的正义原则-指导和证明的行动”,是“维护宪政体制的一种道德救济方式”。[51]公民不服从显得类似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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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本位的权力思想,而法官所要求的是一种权利本位的人权思想。习惯的差距亦是一大障碍。我们发现法官在司法独立中面临的两大问题:法科教育和习惯经验。后者必然 是人为设定的,更不能人为地加以改变,它高于和优于人类制定的法律。”[11]公民的法素质在这个意义上体现的是一种理性和正义的价值观念,代表了社会的理性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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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现为节制;如果志气、如果都获得理性的支配,人便获得正义的德性。进而认为,人的理性处于了支配地位,善就占有优势,法律就用不着。否则,就必须让 佛互济互补的理论格局,从人性理论基础方面,规范了中国传统人生哲学思想的发展。”概观整个人类历史中的与人性善恶学说相关的法学思想和法学理论,不外乎四种基本的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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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把二者综合起来,在两种理论之间搭建一座桥梁,把强调过去与强调现在、强调正义与强调共同体的善的主张加以调和。显然,这些理论尝试是一种中间路线,它们把 不同的角色。也就是说,制定惩罚制度的立法者,考虑的是共同体的善;把惩罚制度的规则适用到具体个案中的法官,依据法律规定和犯罪人的罪行做出惩罚,并宣告无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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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工具和手段驾驭不确定性,从而摆脱萦绕我们心灵的恐惧的追求与实践始终主导着人类文明发展的历史。法律,作为这个历史画面中的重要部分,自然承担着克服不确定性,保证人类社会 设民知方,进退有律,莫得贵贱孰私王”。[13] 古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在论述为什么要用法律统治时也说,“常人既不能完全消除兽欲,虽最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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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伟大的哲学家判处死刑。作为一个为后世贡献了自然法思想的民族,却没有什么可以值得称道的法律制度体系传诸后世,这决非偶然。将审判行为混同于立法行为,流行的 的保障,法治所要求的法律至上才有可能真正实现。 (三)共时态与历时态的社会契约论——以历史和未来作为当代的坐标 渊源于古希腊,在近代欧洲思想界极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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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当被假使为绝对价值。因为他们都不能孤立地、单独地表现为终极和排他的法律思想。所有上述价值既相互依赖又相互结合。因此在建构一个成熟和发达的法律体系 无论拥有什么技术,在这种情形下,习惯上的法律普遍性在一个具体的情形中就要被牺牲,以满足实现长久个别特殊性正义的需要,为了正义的利益而背弃或放宽既定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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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未适婚人又分为幼儿和儿童,以7岁为界[4]。由此可以看出,罗马法中的成年年龄比较大,为25岁。这一行为能力年龄是较晚由裁判官以告示提出的, 价值的能力(意大利);区别善与恶以及理解后者的法律后果的能力(比利时);理解一个人的行为之侵权性的能力(雅典);等等。在德国和希腊,辨别和实施行为的能力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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