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股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在有关对该贷款进行担保的董事会决议中均有签名,由此可以推断新太股份公司对金中华公司在本案中的借款属于借新还旧显属明知, 情况下自愿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应认定本案中不存在主合同双方当事人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新太股份公司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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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费用85666.50元。省供销社为土产公司上述贷款中的十五笔本金1980万元及利息提供了担保。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人偿还我部贷款本金及利息28517092.67 为系以贷还贷。被告省供销社对土产公司拖欠的贷款应承担的担保责任不能免除。但由省供销社担保的土产公司1995年12月29日向农行平凉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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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原告提交的借条)。但是我现在手头紧,无法偿还。被告周松叶辩称:我为本案借款提供担保不错,但是保证期间内原告未向我主张过权利,现原告起诉我已经超出保证 周松叶也在诉讼中要求免除其保证责任,故被告周松叶保证责任依法予以免除,原告主张被告周松叶承担保证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主张的自借款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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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的保证责任已经免除,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要求被告王长江、李云河承担本案的担保责任,是否超过保证期间 生、籍予英、王长江、李云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王长江、李云河认为其在本案中的保证期间已过,不应再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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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月内,孙利平曾多次找黄臣明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均有证人证实,故黄臣明的担保责任不能免除。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由黄 ,债权人如未在前述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应免责。本案中,孙利平举示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在前述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黄臣明主张了保证责任,至其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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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请的30万元是基于原告在被告杨某与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中承担担保责任而向被告缴纳的保证金,在被告杨某未还清银行贷款前原告的担保责任不能免除,现银行将相应债权转移到我公司。我公司在2006年向长宁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案原告承担相应的责任,也是基于原告的担保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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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原判。王天喜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一、关于借款的数额问题。郭元坤在本案2006年7月27日开庭时承认王天喜已还 在2005年10月31日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在此期间,郭元坤未向林业公司、林业分公司主张权利,故林业公司、林业分公司的担保责任应予以免除。综上,郭元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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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事实均存在重大失误,裕金公司与魏宝桐之间根本不存在商品房买卖关系,担保关系依法也是不能成立的。1、建行北京朝阳支行与魏宝桐之间签订《借款合同》,裕金公司 没有任何关系,属于裕金公司与魏宝桐之间的纠纷。2、王硕在本案中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应该由裕金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裕金公司称其不知建行北京朝阳支行与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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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事实均存在重大失误,裕金公司与韩春贞之间根本不存在商品房买卖关系,担保关系依法也是不能成立的。1、建行北京朝阳支行与韩春贞之间签订《借款合同》,裕金公司 没有任何关系,属于裕金公司与韩春贞之间的纠纷。2、王硕在本案中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应该由裕金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裕金公司称其不知建行北京朝阳支行与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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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事实均存在重大失误,裕金公司与彭俊婷之间根本不存在商品房买卖关系,担保关系依法也是不能成立的。1、建行北京朝阳支行与彭俊婷之间签订《借款合同》,裕金公司 没有任何关系,属于裕金公司与彭俊婷之间的纠纷。2、王硕在本案中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应该由裕金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裕金公司称其不知建行北京朝阳支行与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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