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卸货港为菲律宾马尼拉北港,运费到付。恒兴公司交给源诚公司承运的货物的货值为54732.12美元(折合人民币453056.07元)。提单的正面有一项声明: 的编号为TSTRF7017H的一式三份正本提单,源诚公司与恒兴公司之间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源诚公司和恒兴公司均应按照提单的规定行使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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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向货物买方(承租人)签发提单剥夺了鞍钢公司(托运人)对货物的所有权,根本违反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理应承担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本案中载货船船东实际承运人 民事裁定以及开庭笔录等佐证。本院认为:本案是鞍钢公司诉富春公司海上货物运输无单放货纠纷案。在一、二审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对适用中国的海商法未提出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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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是正确的。民安保险公司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证明“仙人”轮不适航,要求船东赔偿货物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决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 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对于以提单为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往往在提单中已存在当事人对适用法律的选择。有的是在管辖权条款中一并规定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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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卸货港为菲律宾马尼拉北港,运费到付。恒兴公司交给源诚公司承运的货物的货值为54732.12美元(折合人民币453056.07元)。提单的正面有一项声明: 的编号为TSTRF7017H的一式三份正本提单,源诚公司与恒兴公司之间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源诚公司和恒兴公司均应按照提单的规定行使权利、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751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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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聚友公司的起诉已超过了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提单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是据以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依据,提单持有人与 记名提单,其收货人为哈米德.尤少菲有限公司?Hamid Uosifi Ltd?。该集装箱货物于1998年2月25日运抵芬兰的科特卡(Kotka)?并于同年3月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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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聚友公司的起诉已超过了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提单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是据以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依据,提单持有人与 3月27日运回了芬兰,HamidYusef亦于1999年10月11日确认上述货物已按照其指示交给了收货人“帕尔莫”。但长荣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HamidYusef ...
//www.110.com/panli/panli_6049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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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卸货港为菲律宾马尼拉北港,运费到付。恒兴公司交给源诚公司承运的货物的货值为54732.12美元(折合人民币453056.07元)。提单的正面有一项声明: 的编号为TSTRF7017H的一式三份正本提单,源诚公司与恒兴公司之间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源诚公司和恒兴公司均应按照提单的规定行使权利、 ...
//www.110.com/panli/panli_3348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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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正贵诉中国平安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北碚支公司保险合同案、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评析案例一李宇环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市门头沟区公司赔偿被盗的 货差案 案例二华润机械有限公司等诉UUIE(巴拿马)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赔偿纠纷案 第三章航空运输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评析 案例一陆红诉美国联合航空公司国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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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涉外海事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虽然在本案的特殊情形下海事法院认定大副收据具有提货凭证的效力,但是海事法院没有进一步认为大副收据具有运输合同证明的作用,没有 承运人签发提单以外的单证用以证明收到待运货物的,此项单证即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承运人接收该单证中所列货物的初步证据。承运人签发的此类单证不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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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与诉讼。本案即是一较典型的无正本提单放货损害赔偿纠纷案。本案所涉及的,以及从事海上实务活动中需明确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承运人的交货 后,应托运人要求,承运人或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必须给托运人签发提单。”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840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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