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中,根据双方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 实施完毕。 本案房产后续所发生的转移登记,并非直接基于本案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房屋赠与协议书》。而且,对该转移登记的效力性评价,恰恰依赖于本案的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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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除外(二)父母部分出资(往往是首付款)1. 以父母自己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过户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1)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 赠与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2)房屋赠与的双方当事人凭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等材料,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3)办理公证。根据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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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就应该认定为有效,履行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不是必要条件,赠与一方请求撤销赠与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其实这个问题的关键点在于 合同,也难免有因一时情感因素而有欠考虑的情况,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再说不慎重。 附//www.hwzoo.com: 1、《合同法》第一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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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的,所放弃的是房屋的所有权,这部分放弃的财产可以视为无主财产,不能按照继承程序再分给其他继承人所有。(3)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 ,也无从撤销。(3)不属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民事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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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案件受理费365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评析】?本案涉及到房屋赠与合同的附条件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 协议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首先,涉诉公证协议开篇即明确“协议人原告、被告现就双方的婚前财产问题达成协议如下……”符合婚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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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小兵由李某抚养,并共同到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事后,王女士经咨询,得知房屋属于自己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认为在产权手续未办理之前,享有任意撤销权, 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是不能主张任意撤销权的。本案中,王女士与李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将系争房屋赠与儿子的用意是公开的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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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侄孙女,即被告韩某欣于1998年12月23日,订立一份赠与合同,并经公证处公证。 双方约定:“赠与人韩某某、翁从兰将坐落在马鞍山市花山区大北庄玉兰园 的赠与合同,让小韩某出此房。 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赠与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居住在一起虽有矛盾,影响了两原告对房屋的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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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侄孙女,即被告韩某欣于1998年12月23日,订立一份赠与合同,并经公证处公证。 双方约定:“赠与人韩某某、翁从兰将坐落在马鞍山市花山区大北庄玉兰园 的赠与合同,让小韩某出此房。 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赠与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居住在一起虽有矛盾,影响了两原告对房屋的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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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丽与张南在离婚协议约定将属于共同财产的房屋赠与给子女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赠与合同有效。 我认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 指法律没有要求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不排斥合同采用书面、公证等形式,只是合同的形式不影响合同的成立。赠与合同既可采用口头形式,又可采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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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适用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 时间之前;故从上述二项看,邱某甲是表明产证上名字的变更是基于将房屋赠与而非买卖,同时邱Bb1、邱Bb2当时在该份补充遗嘱上是签字认可,并且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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