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损失2930元、交通费200元。 被告:单位方便职工无偿看车与公共场所寄存保管有本质区别 被告郑州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辩称:管理员不在岗不属实,是 车库中丢失引发的民事纠纷在河南省尚属于首起,关键在于双方之间是否构成保管合同,单位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车辆在单位车库中丢失单位就应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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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丢失,被告应按双方认定的底价给予赔偿。拍卖会举行后不久,被告即因保管不善,造成原告拍回的一柄玉刀和一面铜镜丢失(其底价分别为25000元和 被告补签的协议书以及《拍卖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拍卖人对委托人交付的物品负有保管的义务”,被告鸿沣公司违反委托拍卖协议以及法律的规定,造成原告交付的物品丢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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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损失2930元、交通费200元。 被告:单位方便职工无偿看车与公共场所寄存保管有本质区别 被告郑州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辩称:管理员不在岗不属实,是 车库中丢失引发的民事纠纷在河南省尚属于首起,关键在于双方之间是否构成保管合同,单位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车辆在单位车库中丢失单位就应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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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丢失,被告应按双方认定的底价给予赔偿。拍卖会举行后不久,被告即因保管不善,造成原告拍回的一柄玉刀和一面铜镜丢失(其底价分别为25000元和 被告补签的协议书以及《拍卖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拍卖人对委托人交付的物品负有保管的义务”,被告鸿沣公司违反委托拍卖协议以及法律的规定,造成原告交付的物品丢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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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母因住院看病花销大需要用钱,故向西城法院起诉要求周某丽、张某海返还保管的售房款108万元及利息。 2017年4月21日,西城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周某丽 母名下,完全是基于高度的信赖,因此双方仅仅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不存在保管等其他法律关系。既然一号房屋的实际产权人是二被告,出售所得的相关款项就应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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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利欲熏心,身为 国家机关被聘用从事公务的人员,并且受本单位委托,在从事收取 保管款业务工作中,利用其一人负责收款工作的职务便利条件,分 别采用实收 ,面试后被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录取为收费员,负责 收取该院执行款、刑庭罚没款等保管款工作。这就说明被告人被人 民法院聘任,在法院担任收取该院执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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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琴同志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为: 第一,本案中王某与企业之间形成车辆无偿保管合同的法律关系。王某在企业上班,企业对员工的人身、财产有一定的安保义务 寄存期限始于上班终于下班,而在寄存期间王某有权随时取走电动车,故双方形成保管合同法律关系;另外,由于企业车棚是免费提供给员工使用,故双方是无偿保管的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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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总是比处理别人的事务更为谨慎、小心。二是在责任的承担上,应当考虑无偿保管的因素而减轻保管人的责任。换言之,无论保管人应负何种义务,都应负责,但应 而确定无偿保管人的责任,仍然需要认定保管人应负的注意义务,且并不排除根据无偿保管的特点而减轻其责任。反过来说,如果根据注意义务而使保管人免除责任是不公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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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适当地承担责任。第三种意见认为,停车场的经营者对于停放的车辆有保管义务,在托管人的车辆丢失的情况下,经营者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评析]由于近年来 无证据证明为场地租赁之场合,应依社会一般观念和行为习惯,确定为车辆保管或者停车服务消费法律关系。三是限制适用停车场租赁法律关系的原则。由于停车场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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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除非业主与物业公司另行订立保管合同,否则物业公司只承担因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安全防范义务而引起 车辆的占有,车主还可以随时使用车辆,并不需要事先通知物业公司。上述特征与保管合同的构成要件大相径庭。 第二,从物业公司设立的目的来看,小区全体业主为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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