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浩所有、东侧第四间归刘倩、刘菲所有,东侧第五间归刘然所有。因刘博的宅基地在2号院东侧,在调解后,刘博将自己分得的房屋拆走。2010年8月,刘瀚之 攀、周欢继承。2号院内其他房屋均为刘章所建,因拆迁所得拆迁补偿款亦应归刘章所有。刘瀚主张其在刘章翻建房屋前已给付刘菲、刘倩房屋折价款,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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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依法认定王某丽、李某强、李某刚、李某国四人已就涉案7号院的拆迁安置利益分割事宜达成一致:即3室、2室、4室、1号等四套房屋归王某丽、 ,5室归李某刚、李某国,李某国、李某刚另给付王某丽、李某强剩余拆迁补偿款94万元。 因上述房屋均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该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以李某国名义选购的位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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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没有资格分割拆迁安置补偿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以及石景山区农村私有房屋建设审批表载明,1992年李母和李某莲、李某军、李某鹏申请宅基地建房获得批准, :于92年5月9日,经党支部会议研究,根据李母家庭情况,同意李母建房。 1992年8月28日,石景山区农村私有房屋建设审批表载明的户主姓名为李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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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合法利用土地奖励费100000元、宅基地少建房奖181816元,均包含了原告应获得的补偿安置利益。原告认为,二被告在拆迁补偿协议中处分了原告的宅基地 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针对各项补偿利益达成一致意思,且实际履行完毕,不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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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拆迁补偿权益全部由张某德领取,现三原告向法院请求依法分割该院内房屋及宅基地等一切拆迁补偿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法院按三原告的诉讼请求裁判。 被告辩称 张 五人系基于母女亲情关系的帮助行为,张某仁、张某清、张某杰现主张共同建房的观点应不予采信。张某德等辩称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观点,因拆迁发生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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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的个人的合法财产。1.本案拆迁补偿利益在张父和张母死亡时并不存在;2.张父和张母夫妇不是宅基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人,不是被拆迁人,拆迁利益不 宅基地使用权人为张父、张母和张某君,宅院中所建北房和东房,因张某君建房时已参加劳动,故该房屋应属张父、张母和张某君共有。 关于争议焦点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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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8号房屋;2、请求法院依法分割位于北京市海淀区Y村9号房屋及宅基地拆迁获得拆迁款共计:3024449.4元。 事实和理由:李父与李母系夫妻,育有 法院结合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居住情况、户口情况、工作收入情况等综合判定以上两次建房实际出资人应为李某军、张某梦夫妇,鉴于上述楼房系拆除院内李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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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赵某君、赵某奇共同给付赵某立位于北京市1号宅院(以下简称1号院)的拆迁补偿款726336元。 赵某立的父母赵父、赵母分别于1962年10月和1976年3月 ,根据赵某君、赵某奇之陈述,在赵某君取得1号院宅基地使用权时,即经批准允许赵某君在1号院内建房时,赵父、赵母夫妇所建造土坯房已不存在,所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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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李四、李小共同给付李一位于B市1号宅院(以下简称1号院)的拆迁补偿款726336元。李一的父母李大、陈小分别于1962年10月和1976年3月去世 角度考虑,根据李四、李小之陈述,在李四取得1号院宅基地使用权时,即经批准允许李四在1号院内建房时,李大、陈小夫妇所建造土坯房已不存在,所涉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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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款项代为缴纳购房款869373元;代缴购房款后乙方剩余款为199303元,甲方将按《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方式发放。郑某麟与X公司于2011年1月22日签订 ,宅基地使用权系以户为单位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故宅基地使用权的对象不仅包括登记使用权人,还应包括共同居住人。现郑某麟表示建房时其父亲有出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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