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二子二女。后二人取得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模式口西里房屋一套,2003年10月王某春因病死亡,未留有遗嘱。 2004年5月, 发生撤销该赠与行为的法律效果,故原、被告双方对涉诉房屋仍应形成共有关系。 权利转移且经公证 赠与合同不可撤销 卢某拥有位于北京市X号平房1间。2013年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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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二子二女。后二人取得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模式口西里房屋一套,2003年10月王某春因病死亡,未留有遗嘱。 2004年5月, 发生撤销该赠与行为的法律效果,故原、被告双方对涉诉房屋仍应形成共有关系。 权利转移且经公证 赠与合同不可撤销 卢某拥有位于北京市X号平房1间。2013年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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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难以完成登记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也不宜由登记机关直接为之办理。《房屋登记办法》关于登记申请的规定中,依据《物权法》 房地产管理机关说明理由,房地产管理机关视情况予以办理)本案中受赠人既未办理“接受赠与公证书”,又未及时到登记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在明知出赠人已经撤销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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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南房赠与了女儿小平。但小平没有实际占有使用此房,也没有到国家有关房屋管理机关办理产权过户手续。2008年,李先生的妻子病故。此后不久,李先生将四合院 平,小平也表示接受赠与并办理了公证,所以,公证成立,但小平没有依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也没有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因此,赠与合同没有实际生效,房屋的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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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对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约定由双方共有,但未办理公证,亦未办理房产加名登记手续的,赠与方可以撤销赠与。 最高法观点 1.夫妻房产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的 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一方请求法院撤销应如何处理? 目前审判实践中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应当按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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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协议中做出意识表示只是单方法律行为。不够成合同法意义上的赠与合同,赠与合同并没有成立,原告对房屋享有所有权。 第三种意见认为,原告在与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将 后办理公证证明。无论采用何种形式,也无论是否经过公证,都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成立。因赠与合同属于非要式合同,其在形式上比较随意,即可以是口头上赠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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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的赠与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没有违背公平原则,因此赠与合同真实有效。且合同经过公证,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法院明确判决夫妻共同财产中的 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张某并没有将该房过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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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0月23日,经宜昌市伍家岗区公证处公证,陈毅生、张秀珍夫妇与陈杨签订了赠与合同,约定将胜利四路24-101号房屋以附赡养义务的方式赠予陈杨,同时 ,其目有是为了被告能从精神和生活上给予其抚慰和照料,而被告却在取得赠与房产后,无视原告年老体弱、多病,经济并不宽裕的现实情况,强行收回原告已出租的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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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君是重大失误。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撤销所公证的房产赠与合同,被告沈君立即返还原告所赠的房屋产权。 【评析】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经公证的赠与 》第192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属于行使撤销权的法定事由。原告要求解除公证赠与合同的请求,符合法律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作者:鄱阳县法院 高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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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对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约定由双方共有,但未办理公证,亦未办理房产加名登记手续的,赠与方可以撤销赠与。 最高法观点 1.夫妻房产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的 与婚姻法的规定并不矛盾。 因此,夫妻一方将个人房产约定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赠与人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摘自《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
//www.110.com/ziliao/article-77432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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