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鉴于我方吉达客户从五月一日起放长假,为能在该日前让客户收到上述货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我方请求贵方给予大力支持与合作,向吉达客户 签发了编号为PCKG941194和PCKG941195号提单.作为承运人的港澳公司有义务安全、及时地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并交付给收货人.但是,港澳公司却将目的港为达曼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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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曾签发过正本提单的证据的情况下,能够作为本案所涉运输合同的证明及承运人收到货物的最终证据只能是大副收据。“希拉3号”轮于1994年5月6日就已 六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广州海事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赔偿原告货物的市场损失43707.6美元。二、被告赔偿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所支付的费用港币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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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措施不当,无权就不当措施引起的不合理费用请求赔偿。八、收货人未在收到货物的次日起六十日内向两被告就迟延交付提出书面索赔通知,两被告根据 海商法》,因此,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处理本案争议。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原告振华公司作为COSU376020315号提单载明的托运人,依据上述提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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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鉴于我方吉达客户从五月一日起放长假,为能在该日前让客户收到上述货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我方请求贵方给予大力支持与合作,向吉达客户 签发了编号为PCKG941194和PCKG941195号提单.作为承运人的港澳公司有义务安全、及时地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并交付给收货人.但是,港澳公司却将目的港为达曼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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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曾签发过正本提单的证据的情况下,能够作为本案所涉运输合同的证明及承运人收到货物的最终证据只能是大副收据。“希拉3号”轮于1994年5月6日就已 六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广州海事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赔偿原告货物的市场损失43707.6美元。二、被告赔偿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所支付的费用港币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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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措施不当,无权就不当措施引起的不合理费用请求赔偿。八、收货人未在收到货物的次日起六十日内向两被告就迟延交付提出书面索赔通知,两被告根据 海商法》,因此,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处理本案争议。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原告振华公司作为COSU376020315号提单载明的托运人,依据上述提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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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其中向指定现场供货2265.4295万元,代西北电建一公司保管货物1316.5625万元,为项目向案外人采购支付货款1118.008万元,合计4700万元。 满一年买方核实承包人完成保修责任,无异议后30日天内,或买方收到货物后18个月内(以两者时间先到为准),买方无息付清设备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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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华大公司与瞬雷公司之间的买卖交易习惯为华大公司收到货物,经华大公司采购部和财务部核实后,瞬雷公司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瞬雷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华大公司亦已接受货物,故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双方之间有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关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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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我们不难看出,前述的“合理期间”不得超过买受人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两年。本案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约定被告运通商贸公司应当在 的检验,因此买受人履行及时检验义务的检验期间为约定期间,具体时限为买受人收到货物之日起一个月。在检验期间内,买受人应当就标的物的各项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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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明是货款而不是加工费。原告所开发票金额为3693391.20元,我方尚欠原告货物344000元未付,我方与原告之间不存在是定作承揽关系。原告据以起诉的证据 原、被告双方对此争议较大的主要原因。 此外,若后一种假设成立,那么被告收到货物的数量及应支付的承揽费的数额则都是需要进一步确认的问题。 [审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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