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车辆逐渐增多,道路交通事故频发,近年来法院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引发的赔偿案件也越来越多。而保险公司作为车辆的保险人常常被一同起诉, 。 综上,法院判决贺兰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财产限额4000元及第三者责任险限额250000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蒋永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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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的80%,计127685.51元。被告王振辩称,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赔偿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倪秀美承担次要责任,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中保徐州市 驳回倪秀美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决生效。 【评析】 本案是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告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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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马某是否具备有效的驾驶资格,应由公安机关交通部门予以认定,不属于保险公司确认范围。骊靬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在此次事故中 某无有效驾驶资格为由拒绝赔付,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保险公司对此不服,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机动车驾驶的许可、撤销应当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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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中心支公司员工。 原告陈延庆、曾忠娥与被告肖志刚、大地保险公司万安服务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5月13日立案受理,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小波 二00八年七月十日 书 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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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于3月2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评析本案主要涉及“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在交通事故侵权纠纷中的适用与把握,一审法院在过错无法区分、 ,而是对该规定的细化和深化,是在过错原则基础下的利益平衡。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仍然要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以本案为例,造成交通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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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故发生的事实无异议,原告起诉赔偿款额的合理部 分,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按照责任比例划分后,由 商业险进行赔偿,再不足由 的"高仕"牌电动自行车相撞 ,致原告及被告蒋某萍受伤,车辆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原告被 送往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治疗,后转入临沂市人民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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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于3月2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在交通事故侵权纠纷中的适用与把握,一审法院在过错无法区分 而是对该规定的细化和深化,是在过错原则基础下的利益平衡。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仍然要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以本案为例,造成交通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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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案由应当确定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法院确定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纠纷不妥;运输公司作为货车挂靠单位,收取管理费用,获得经济利益,应当承担挂靠 计算标准。其三,参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职工因事故引起的工伤,应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体现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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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信号灯的情况为由,出具宁公交证字〔2015〕第0018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原告程春颖受伤住院治疗,医院诊断其急性闭合性重型颅脑损伤。经鉴定,程 至2016年3月27日止。保单上的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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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主要责任,刘桂英夜间躺卧在公路机动车道造成事故,应承担次要责任。原告遂向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以已过报案时间和肇事逃逸为由不予赔付。2006年 熊涛、熊建明答辩认为,本案的性质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追偿权纠纷而非上诉人认为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熊涛系劳动合同关系而非雇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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