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额为88万元,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间自2012年5月8日至2013年5月7日;保费为22356.74元。某保险公司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被告赔偿车辆损失。被告以“无责不赔”的约定条款抗辩,本院不予支持。 车辆赔偿金额问题。原告为车辆投保,目的是车辆损失能够通过保险公司得到合法赔偿。原告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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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公司委托重庆锐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向利宝保险公司回函,载明:“你司在承保之前,并未对我所委托人就免责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尤其是在我所委托人 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2178元,由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达燕 代理审判员陈瑜 代理审判员田桔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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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到充分提示和说明义务,该条款无效。法院判决支持了盛女士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不服,依法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安部关于驾驶人在实习期 高准驾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的规定属强制性规定,保险公司将其纳入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内容合法有效。最终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盛女士的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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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这部分进行赔付。近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保险公司对于非医保费用不属于理赔范围的免责条款未尽说明义务,更没有举证证明其未予赔付 ,对医疗费用的赔偿应当按照《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计算,非医保费用不属于理赔范围,因此予以扣除。沙坪坝法院一审后认为,双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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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情形,并已加黑处理,且在保险单上以文字方式进行相关提示,可以认为保险公司已履行相应提示义务。且该条款 为合同义务,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相对方责任及排除相关权利的可能。遂判决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4000元,驳回其他诉请。 三、相关法条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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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交通事故发生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认定标准是事故发生的瞬间受害人所处的物理位置,在车上为” 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未说明的免责条款无效。 这一抗辩理由也不能成立。 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 经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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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 社会保险机构可报销的医疗费用和第三者应承担的费用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这样的免责约定。很显然,保险公司的该项主张无事实和理论依据。 一审判决结果: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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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当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高于赔偿限额时: 赔款=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二)当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等于或低于赔偿限额时: 赔款= 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 主车、挂车在不同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商业第三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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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交通事故发生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认定标准是事故发生的瞬间受害人所处的物理位置,在车上为” 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未说明的免责条款无效。 这一抗辩理由也不能成立。 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 经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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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全额赔付张先生损失60347元。 去年2月5日,张先生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为自己的斯巴鲁森林人小型越野客车投保,购买了神行车 ,对按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的条款并未进行特别提示。 对该部分免责内容,太平洋保险公司并未采取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进行提示,未尽到法律要求的保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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