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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办法
关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
国债
回购
、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
国债
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二十七条下列资金应当 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
会计
核算
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7196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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