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3页,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笔者认为前述观点有失偏狭。因为赠与之根本目的在于使受赠人无偿获得利益,因此,凡是能够在客观上给 书局,1981. )。笔者认为不然,因为在此种场合下,“赠与人”为何人?“受赠人”为何人?有没有赠与合同存在?这些问题均值得探讨。实际上关于无偿给与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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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一般情况下,只有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方为有效,也就是说,房产赠与的所有权转移时间应以房管机关办理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受赠人领取了房产证之 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受赠与人不愿意接受赠与,或者受赠与人愿意接受赠与,而赠与人没有赠与的意思,则赠与合同不成立。 由此可见,房屋赠与行为并不是在当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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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了居住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在与被告协议离婚时,虽然将属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子女,但双方的子女并未在协议上签字,因而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做出意识表示只是单方法律行为。不够成合同法意义上的赠与合同,赠与合同并没有成立,原告对房屋享有所有权。 第三种意见认为,原告在与被告在离婚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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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的共有财产,李某不同意将自己的份额赠与给女儿李小某,是对赠与合同的撤销,但是王某并没有撤销合同,因此赠与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 李某与王某两人共同共有,那么在该房产未分割之前,各共有人对该房屋并没有明确的份额,对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需要各共有人一致意见方能做出,不存在单方面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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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英的共有财产,李根不同意将自己的份额赠与给女儿李璐,是对赠与合同的撤销,但是王英并没有撤销合同,因此赠与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 李根与王英两人共同共有,那么在该房产未分割之前,各共有人对该房屋并没有明确的份额,对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需要各共有人一致意见方能做出,不存在单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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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的共有财产,李某不同意将自己的份额赠与给女儿李小某,是对赠与合同的撤销,但是王某并没有撤销合同,因此赠与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 李某与王某两人共同共有,那么在该房产未分割之前,各共有人对该房屋并没有明确的份额,对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需要各共有人一致意见方能做出,不存在单方面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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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的现金共计4万元。但段霖夏的代理律师认为,这个赠与合同不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之前李富华没有明确要求段霖夏把资助款用于学习。日前双方将此案诉诸公堂之上 受赠人以后,才要求其将钱用于确定的范围,一般也不宜认定是附条件的的赠与合同,法律上也不应承认“事后要求”的约束力。在我国本不完善的社会捐助事业的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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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丧失了居住权。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在与被告协议离婚时,虽然将属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子女,但双方的子女并未在协议上签字,因而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做出意识表示只是单方法律行为。不够成合同法意义上的赠与合同,赠与合同并没有成立,原告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第三种意见认为,原告在与被告在离婚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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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将原告送至徐州市云龙湖爱心敬老院生活,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有权撤销赠与。 第二种意见为,原告丧失撤销权,其诉讼请求理由不成立,应判决驳回其诉讼 依据赠与合同约定,有权要求被告解决其居住问题,而无权主张撤销赠与合同。如其暂没有房屋居住,有权要求被告及第三人租房给其居住或到被告及第三人住处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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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得利益损失,只要返还其购房款和相应利息损失即可。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无故撤销赠与属于违约行为,按照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即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赠与人的法定任意撤销权,只要符合该权利的法定行使条件,赠与人撤销赠与合同就不构成违约。没有这个前提条件,可得利益损失就丧失了其赔偿基础,此其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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