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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产生,经过研究其判决存在根本性的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一、基本事实: 引自京高法391号会议纪要。 [目前此类纠纷主要有以下情况:从 在审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时,均参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京高法发[2004] 391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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