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就补偿金额、安置方式、搬迁时间等事项进行协商,签订书面协议。协商不成的,被拆迁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裁决 产权证书,相关部门应当予以核减或者注销。 第十六条 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从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三章 征地补偿 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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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就补偿金额、安置方式、搬迁时间等事项进行协商,签订书面协议。协商不成的,被拆迁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裁决 产权证书,相关部门应当予以核减或者注销。 第十六条 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从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三章 征地补偿 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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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就补偿金额、安置方式、搬迁时间等事项进行协商,签订书面协议。协商不成的,被拆迁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裁决 产权证书,相关部门应当予以核减或者注销。 第十六条 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从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三章 征地补偿 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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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就补偿金额、安置方式、搬迁时间等事项进行协商,签订书面协议。协商不成的,被拆迁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裁决 产权证书,相关部门应当予以核减或者注销。 第十六条 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从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三章 征地补偿 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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