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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诉事由: 申诉人对自己在灌阳县公安局看守所羁押期间逃跑行为,与起诉书、判决书、二审裁定书认定“暴动越狱”罪名不符,因此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之 六监区服刑人员 蒋人贵 2012年3月25日 补 充 1.对犯罪嫌疑人逃跑行为不应适用《刑法》第317条第二款之规定。 “暴动越狱”是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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