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判决书,可是上传不上来,有能帮我看一下吧以下是二审的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兰祝保,男,1968年生,汉族,霍邱县,农民,住霍邱县范 乡李北圩村民委员会调换土地行为的效力问题,而调换土地行为的效力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主管范围。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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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8亩)。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源乡新砀村第一村民小组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19日作出(2007)莲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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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的规定,下达了(2005)兴民初字第742号判决书,依法支持申诉人的诉讼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6)来民一终字第158号民事裁定书,以“申诉人一家在莆田村民委新安村1 队集体经济组织没有承包田地,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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