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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可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当年资金支付完毕后,门诊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在职人员1000元,退休人员800元。 参保人员由在职转为退休 支付范围的医疗费。 第三十条 门诊医疗费结算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门诊医疗保险的就医管理、服务监督、责任追究,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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