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网首页 法律咨询 查找律师 加入收藏
全文 标题
共找到相关结果约 1 篇 如果以下信息不适合您您可以点击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查看全部类别
资产管理公司”。因此,它们二者根本没有资格以“债权转让公告”方式来履行自己通知义务。它们之间债权转让,完全属于一般的债权转让,不能享受国有 法律文书以告知相关内容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及有关行政机关权力,企业并不享有该项权力。新会区人民法院认定所谓“债权转让公告”合法有效,缺乏法律依据,并导致 ...
//www.110.com/ask/question-1168823.html-了解详情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搜索历史 清除
相关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