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用工单位在2011年签过一次合同后至今,(合同为一年一签)现在在没有接到任何文件的情况下,用工单位又让我们离开企业自谋职业。请问我们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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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 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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