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在此输入您的问题,祝刑法第201条规定,对于逃税数额较大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请问:1.“五年内”是不是指当前案立案时间前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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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请问:1.“五年内”是不是指当前案立案时间前移五年?比如,2010年9月16日立案,“五年内”就是指前移到2005年的9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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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其事,相关证据当然在银行手中,为何不向办案机关提供?所以,只有一种解释,银行从其他渠道如工商、税务登记等(这一点,由最初办理信用卡系银行主动 相互印证呢? (4)工商银行上海市第一支行在其2012年5月2日向公安机关提供的第一份《情况说明》[见刑事侦查案卷P38] 中称“我行于2011年12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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