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债权人XX的破产清算申请,有悖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至于XX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破产条件,原审法院应在受理债权人XX的破产清算申请后依法审查认定.)综上所述,依照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第1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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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吴某认为应当通过转让股份等方式让刘某退出公司来化解公司僵局,本案在原审及二审审理期间,法院为了化解矛盾进行多轮回的调解,要求股东之间本着通力合作的的原则 本案中甲公司不需要安置职工、解决职工的就业问题,甲公司的现有资产足以清偿公司的债务。故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审判决,解散甲公司。 怎样解释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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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XX公司不能向债权人XX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XX申请对XX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原审法院以债权人XX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XX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债权人XX的破产清算申请,有悖最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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