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据21可查。 第四组证据 ;证实了王洪珠夫妻俩的个人私权,大于各政府职能效率。 证据23、24、 25、 26共四份。 1999年10月17日市房改办到 提供的11份证据都与本案无关(即不是对原告的真实考核)。判决书中可见“法院认为;原告未交考核表,、、、、、、经行政领导评鉴审核后确定原告为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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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西头一间,内有柁一架,东头三间,归老四、老五、父母应用,所有家具暂时不分,作为父母应用后余再进分,外院内有槐树两棵归父母,在老大5元、 手中有众多证人证据、判决书等材料。) 请问:1974年的老文书是否还有效?市政府的处理决定是否合法?老大的儿子还有没有权利要他父亲的那间房子?政府要求老五去行政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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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原因是根据宁城县人民法院发生的(1997)宁民初字第04—56号、04—57号判决书。该判决审判行为违法,给我造成100万元的巨大损失。该判决虽经检察院 ,而中院又以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发生错判并以执行,依法应当执行回转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认为张树廷的确认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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