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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黄某,及以“劳动者过错,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为由办理退工,是正常行使行政职权,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名誉侵权行为。并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 ,自欺欺人。 《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及《常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退工退档和社会保险减员手续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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