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11月9日劳动人事部干部局编《奖惩工作问题解答》第40条(17-18页)明确规定:“给以除名”,是企业对于经常旷工的职工组织处理的措施。不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参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暂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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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革农村学校教育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小学教师和各级教育事业编制人员的管理、调配、自然减员的补充和高、中等师范院校毕业生的分配、派遣 。 13、1997年《关于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按国家计划派遣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接收或退回学校。 对擅自拒收、截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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