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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 被告王新国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淄博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报告”复印件3份,证明诉争的产品在出厂时是合格的。 证据2、国家塑料制品质量监督 院落分析认定如下: 对原告的证据1、2,因被告及第三人无异议,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对证据3认为,该证据系原、被告共同送检,即检验样品为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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