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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1日6:50(上班时间是7:00)上班途中(到达上班地点2公里)山路“大窝”与刘小华摩托车相撞我受伤,他负主要责任,企业方以劳动合同签定禁止摩托车上下班,有提供职工宿舍拒绝工伤认定,我们职工80%都是本地人,90%都回家里住宿,其实企业也没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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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维发生车祸的地点是在杨陵区渭惠路转盘西200米处,不是其下班途中的地点,不符合《工伤认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不认定工伤是正确 ,经杨凌示范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二大队认定摩托车驾驶人张创斌超速行驶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马小维自行车未在道路规定的范围内通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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