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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房屋而居住不困难的,租赁关系自然终止,房屋由出租人收回;原住处有常住户口而他处无住房的同住人,可申请更改户名。”及《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 高院沪高法民一(2004)44号《关于审理公房承租确立及使用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根据上海市的有关规定,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后,其生前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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