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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二终字第37号刑事终审判决书。 2012年12月10日,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新行初字第38号行政一审判决书。 二、事实和理由: 所授权指使的呢? 3、既然乌市公安局河南路派出所认定张俊杰对蔡文仲故意伤害行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那么依据“一罪不二罚”原则;所以上诉人认为乌鲁木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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