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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的,已计发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由其生育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 的,根据财税2008年8号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生育妇女 ...
//www.110.com/ask/question-10578434.html-了解详情
工资标准的,已计发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由其生育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 国家固定只要是生育补贴是免个人所得税的,根据财税2008年8号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 ...
//www.110.com/ask/question-1668610.html-了解详情
最新修订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并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相应的假期和待遇 原工资性收入。女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百分之八十;调整工资时,产前假、产假、哺乳假视作正常出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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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 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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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24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实行晚育的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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