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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物间共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二条规定“(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客体”,包括专有部分在登记 率建筑物,不能从该建筑物中单独分离出来。我国物权一项重要原则即“地随房走”、“房随地走”原则。其基本规则是:房屋出让,该房屋占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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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后增值部分应当定性为法定孳息。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条规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维护“一物一权”基本原则。所以对于房屋属于王某个人财产是毫无疑问。 对婚前一方房屋增值收益归属,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11月3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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