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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山珠江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三类证据材料: 一是关于原告权利归属方面证据材料,即证明原告涉案产品为知名商品,原告在先使用涉案商品名称 珠汇冰牛奶, 另查,中山珠江公司与广东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所签委托代理协议表明,该公司应就本案支付律师代理费3万元;中山珠江公司还支出了邮寄费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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