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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书”认为“关于你们请求调取的通话记录,由于未提供陈友柱与徐闯的电话号码,故无法提取”的理由不确实、不充分,属于强词夺理。因为案件材料中有徐闯 的基本模式是:“被告人你‘骗取’(2011年4月18日改为‘收取’)某某多少钱,还了多少钱,还差多少钱……”而一直回避胡能所说的钱、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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