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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柴房为叶敏芳与陆洁云共同共有。江东法院受理了此案,审判员是黄优芬,判决结果是:原告陆洁云要求确认本案所涉房屋系其与被告共同共有的依据是该房屋是其已故 合法有效,权属确属叶敏芳个人所有。但(2010)甬东民再字第5号同一法院对同一案件作出不同且矛盾的判决,反反复复,让我们无法可依,有法不能依。不但罔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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