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债务人”的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金融资产 某种意义上说,中新集团对于前述三块土地,确实是觊觎已久,通过担保贷款,非法占有申请人的公章及债权凭证,再通过诉讼,最终目的是要将该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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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得牟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金融资产管理 违背法律准则,鸡鸣狗盗,巧取豪夺,渔人之利,行为和手段十分恶劣,具有黑社会性质。使国有资产遭受了巨大损失,个人谋取了暴利,此案如何定性???他严重违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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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发生效力。”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金融资产管理 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 银行也没有在报纸上债权转让公告。 2006年3月人民法院作出了裁定,该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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