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十七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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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局要处罚我们5万元。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所得。” 我自己在厦门质监局网站上看到《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实行强制性产品质量认证管理的产品未经认证不得出厂、销售。 获得质量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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