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退工理由“劳动者过错,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显然违反客观事实。 三.原一审和二审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缺乏证据证明。 1. 二审认为“上诉人与奥托容克公司在另案 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侵权责任法》第2条和第6条、《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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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退工理由“劳动者过错,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显然违反客观事实。 三.原一审和二审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缺乏证据证明。 1. 二审认为“上诉人与奥托容克公司在另案 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侵权责任法》第2条和第6条、《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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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退工理由“劳动者过错,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显然违反客观事实。 三.原一审和二审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缺乏证据证明。 1. 二审认为“上诉人与奥托容克公司在另案 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侵权责任法》第2条和第6条、《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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