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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08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天,为 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们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3.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院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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