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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应由原房屋所有人自行拆除;也可乡人民政府批准,按照规定的价格出售给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的村民。 (国土2004)(十)加大盘活存量建设 、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建住宅的,也必须符合规划。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地要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农民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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