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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55周岁,只有54周岁”。————可笑,江苏现行的两个文件中哪里这个规定“2004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职工死亡,其配偶享受定期遗属补助待遇要企业 失业保险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养老保险基金只列支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参保人员在单位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死亡的,在补缴相关费用后,可按缴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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