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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而无需与乙方再行确认。 3.1.3、当甲方将协议作品用于无线领域(包括但不限于移动、电信、联通三大运营商平台以及其他无线渠道等)的推广、使用、运营、出版 认可的形式发送。 9.3.2、除非甲、乙双方事先以书面通知形式向对方申请更改通讯地址,并经对方书面同意并认可,否则所有通知及函件均应发往下列甲、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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