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未交付,银行应该控制质押贷款不予发放。为此银行应该在质押合同中明确约定“质押合同签订时生效,借款发放的前提条件是质权成立,即质押财产交付。”如果一旦发生 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未出台具体办法之前,银行对此类质权应慎重处理,特别是在办理质押手续时,应重视程序上合法合规性和严谨性,同时要注意对上述质权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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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失去了重心,这也就引发了质押方与典当行纠纷案例的屡屡发生。 不久前,昌吉洲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26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便是其中一起典型的 的法官“头痛不已”。 2006年8月22日,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法庭上,当双方就借款作了一系列的数字陈诉和费用计算时,不但法庭上的旁听者一头雾水的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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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责任。 2、对于我们的贷款,开发商仍然要对银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在我们的借款合同中,开发商要承担办理产权证,并将办好的产权证直接交给银行的义务。如果 选择起诉开发商(当然,也可以选择起诉我们)。直到办好了产权证,并交付给银行质押,开发商的担保责任方能解除。所以,在此期间,开发商是要承担一定的风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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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但居住权不得转让和继承。而且,居住权人应当承担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 所持有的A公司债券交付乙,作为向乙借款的质押物。双方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但未在债券上背书“质押”字样。借款到期后甲未还款。甲的另一债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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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借款人,多了不退,少了不补。和质押正好相反。但中国的贷款合同合同却综合了抵押与质押两个特性,合同特别规定,如果贷款人无法偿还贷款,而抵押物又不够偿还 限定在三十年内,因为中国的房屋质量只能保证三十年,而且特别注明房价下跌要保证借款的安全,也就是说银行没有三十年的把握。我有一个同事倾其所有签购房贷款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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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立即对这种担保物权的信贷业务采取措施,要求担保人更换担保物或提前终止信贷合同,根据法律规定重新办理担保业务。对于此类风险,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采取 ,然而涉及教育事业的许多动产和不动产法律明确规定是不准设定担保物权的。而质押业务中的教育收费权和交通道路收费权本身就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质权,虽然一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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