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第一百零五条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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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设置警示标志。在交通情况发生变 化,影响车辆、行人的通行或者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取消临时停车泊位和相应的道路交通 ,施工单位应当安排人员疏导交通,设置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标准的安全防护设施、施工标志和变更车道指示标志、注意危险警告标志等,夜间开启示警灯;移动作业 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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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作业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且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责任。 第七十七条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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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 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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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发誓的话,我有三个目标,第一把第二条砍掉,第二把无过错责任的表述要改,第三增加监督权限,规范豆腐渣工程。只要这三个实现了,我就满意了。 砍掉第二条 “两会”的时候提了一个建议案,当初批到法工委就好了,但是批到了建设部。提了怎么监理、施工都有道理,垮了要承担无过错责任,不符合《民法通则》的规定,因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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