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仅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后签章的人,仅对票据被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如果不能辨认当事人的签章是在变造前作出的,还是在 规定,视同该当事人是在变造前作出的签章,按原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按照我国刑法第177条的规定,从事票据的变造行为,即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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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可以是财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智力成果,而且还可发生标的转换现象2;票据权利的标的只能是金钱,而且只能以票面金额之给付为标的,不能有任何变通。 将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才对债务人生效。 (3)普通金钱债权仅有一次请求权,而票据金钱债权却有二次请求权,当第一次请求权即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时,持票人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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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 主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对主债务人所享有的、依据票据而请求支付票据上所载金额的权利。主票据权利也就是第一次付款请求权,一般包括:持票人对汇票付款 权利以主票据权利的未能实现为其行使的前提条件。 3、辅助票据权利 辅助票据权利,是指与支付票据金额的目的直接有关的权利,一般包括:持票人对参加承兑的参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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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欺骗对方,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签发或转让票据。欺诈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①欺诈方有欺诈的主观故意。即欺诈方在主观上明知 是指行为人基于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的动机而实施的行为。如果受让人明明知道票据存在有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的情形,也就是明知让与人不享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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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或粘单上按照票据法规定的事项作出记载,而是另外在别的文件上做出记载为某票据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则不是票据法上的保证,而是民法上的保证。如果债务人不履行 目的是向持票人昭示,知道保证人的身份和地址,以便于持票人要求保证人承担票据责任。 (3)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以使持票人明确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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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就使得债权在流通过程中即使有无权利人介入,事实上也在连续流通。[12]而票据作为一种典型的指示债权,在理论上和实践上是先于指示债权取得善意取得制度 重大过失,亦不妨碍权利之取得,而民法上关于动产的善意取得则否。 (二)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弥补的是权利的瑕疵 对于善意取得的效果来说,通常弥补的是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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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债务人满足此请求,兑付票面金额,将票面金额交付持票人,持票人才取得金钱。 2、票据权利享有者,是合法持票人。凡以出票、背书等票据行为和继承 。在外国票据法上,还有参加人(包括参加承兑人、参加付款人)、预备付款人等。中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债务人的种类较少,但在台湾地区、香港地区、澳门地区的票据制度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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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不经其他任何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票据。包括发行取得和善意取得。 (2)发行取得。指权利人依出票人的出票行为, 的票据权利继受取得方式。此外,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或追索义务人偿还追索金额后,取得票据,也是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 (3)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指非依票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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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过程中,发票人、受款人(或者持票人)、付款人之间发生的纠纷。由于票据可以代替现金作为支付工具,提高货币流通效率,可以避免携带现金的不便和风险,成为 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9012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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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过程中,发票人、受款人(或者持票人)、付款人之间发生的纠纷。由于票据可以代替现金作为支付工具,提高货币流通效率,可以避免携带现金的不便和风险,成为 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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