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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共同生活下去,准备到法院起诉与吴某离婚。吴某与姚某谈话时,用手机录下了通话内容。 吴某认为,她所持有的手机短信和电话录音可以作为证明姚某有外遇的 不知情的情况下所获取,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因而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分歧】 就该手机短信和电话录音能否证明姚某有外遇,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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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可否认定为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也就是说,对给付结婚彩礼能否作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对待?我们认为答案应是否定的。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 证明力不大。对方当事人也常以此作为抗辩,主张不予采信。为了收集有利证据,当事人往往会不经对方同意,录制双方谈话录音电话录音。那么对于此类视听资料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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