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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间,甲方亦不得将本约土地提供予第三人建筑或出售与他人。 第十七条甲、乙双方对本约权利均不得转让、典当或作保。 第十八条本约土地如有来历不明、瓜葛纠纷划他项权利设定,订立三七五租约等现象应由甲方于本约成立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理清,所须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惟地上物清理按本约第八条约定办理。 第十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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